为保障实验教学秩序,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,特制订本条例,各实验教学参与人员必须遵照执行:
第一条 实验教学安全工作必须始终坚持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”的原则,要求把实验安全知识、防护要求和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内容之一。
第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是实验教学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人,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范要求和指导学生,并密切关注学生实验操作过程。
第三条 运转机械设备、实验用明火(含烙铁)、危险化学品及易燃、易爆气体等,在设备开启或工作状态时严禁无人值守。
第四条 各实验室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。对设备、设施及环境安全的维护是责任人的例行工作,做到随时关注检查,及时排除安全隐患。
第五条 实验室内严禁非实验用明火,严禁违章接电或超载用电。无关人员非经允许不得进入实验室。实验结束,关闭设备、设施及实验室门窗。
第六条 实验场所过道必须保持畅通,消防器材放置要便于取用,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、保管、取用和处理。
第七条 实验室内禁止吸烟。为防止设备污损及实验环境卫生,非经指导教师同意,食品、饮料等不允许在实验室内食用。
第八条 对有防护要求的实验操作,如穿戴要求、护目镜等,学生必须按照指导教师的要求执行。违者经劝导无效,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操作。
第九条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处置、及时报告。玩忽职守、无视安全造成的安全事故或设备损坏,将追究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及相应赔偿。
实验室管理与服务中心
2013 年 3 月 25 日
实管中心办公室 2013 年 3 月 28 日印发
实验教学安全条例.pdf (199 K)